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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加大对欠缴养路费车主处罚 被疑强化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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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07-07-30 14:35:00 
  
与养路费问题“较真儿”到底的律师周泽,再次发出质疑声。7月28日,他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递交“审查《北京市公路条例》违法问题公民建议书”。

他认为新制定的《北京市公路条例》关于养路费征收的规定不仅违背了《公路法》的原则规定和立法精神,也违背了《立法法》的具体规定。

7月27日,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37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公路条例》。引起周泽关注的是,该条例加大了对欠缴养路费车主的处罚,强化了对养路费的征收。

该条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公路养路费,未按照规定缴纳公路养路费的机动车不得上路行驶。

“该条例特别对欠缴养路费的机动车所有人提出强制性措施。”周泽说,条例规定“欠缴公路养路费6个月以上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拒不缴纳公路养路费及滞纳金或者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有以上欠缴公路养路费等情形的,条例规定,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可以采取措施暂停违法机动车辆的使用。同时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机动车办理业务时发现有欠缴养路费行为的,应当及时移交公路养路费征稽机构查处。

周泽认为,《北京市公路条例》关于征收养路费的规定没有立法依据。

1997年通过的《公路法》对公路养护资金筹集的规定是:“公路养路费用采取征收燃油附加费的办法。拥有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在购买燃油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燃油附加费。征收燃油附加费的,不得再征收公路养路费。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经修订,通过了现行《公路法》,该法第36条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从《公路法》前后承继所体现的立法精神来看,对于公路养护资金的筹集,立法意图十分明显,那就是取消养路费,改由征税的办法来筹集公路养护资金。”周泽说。

就此问题,2006年10月30日,周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建议书,要求审查养路费征收法规、规章是否违法,申请撤销违法的养路费征收法规、规章。

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了社会上对养路费征收是否合法的争议。与此同时,一些车主拒缴养路费,使有些地方的养路费征稽工作陷入被动。

2006年11月23日,全国人大法工委和国务院法制办两部门负责人以答记者问的形式表态说,根据有关规定,在开征燃油税之前可以继续征收养路费。

周泽认为,退一步讲,就算《公路法》规定中含有授权国务院决定依法征收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实施时间的意思,也只能按照原来的规定继续征收,而不应制定新的有关征收养路费的规定,强化养路费征收。

此前,“费改税”的信号时有传出,北京为何此时制定重典打击欠缴养路费?

对此,北京市交通委有关负责人日前在接受北京市媒体采访时表示,燃油税改革方向虽然已经确定,但具体方案尚未出台。养路费作为公路养护和建设的重要资金来源,征收难度大,逃缴、欠缴严重,甚至暴力抗法事件时有发生。

周泽则表示:“立法需要有前瞻性、预见性。在《公路法》已经明确规定国家采用依法征税的办法筹集公路养护资金的情况下,无论目前征收养路费是否合法,取消养路费都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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