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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报废年限


上传时间:2007-06-26 12:37:00  返回

1.累计行驶里程:

1) 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矿山作业专用车累计行驶30万公里;

2) 重\中载货汽车(含越野型)累计行驶40万公里;

3) 特大\大\中\轻\微型客车(含越野型)\轿车累计行驶50万公里;

4) 其他车辆累计行驶45万公里。

2.使用年限

1) 9座以下非营运客车(含越野型)使用15年;

2) 轻\微型载货汽车(含越野型)使用8年;

3) 拖挂的载货汽车\矿山作业专用车使用8年;

4) 各类出租汽车使用8年;

5) 其他车辆使用10年;

3.车辆性能

1) 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的;

2) 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的;

3) 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过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15%;

4) 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5) 经修理和高速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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