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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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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02-01-16 13:33:00 

粤府[1998]12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进口设备免税范围

(一)外商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或者符合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允许类,并且进口设备不属于《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

(二)国内投资项目要符合国家计委《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并且项目进口设备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

(三)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借用国际商业贷款、利用出口信贷项目进口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以及补偿贸易项目进口设备比照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条款执行, 即进口设备不属于 《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

(四)申办免税的进口设备必须是项目投资总额内的自用设备。

二、关于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

(一)限额以下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程序,仍按国家和省现行有关规定和做法执行。限额以上项目,由省计委、经委分别转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审批;企业合同、章程由省外经贸委转报外经贸部审批。

(二) 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 限额以下项目省人民政府授权省计委或省经委发放。确认权在省级,不再下放,但为简化环节,方便企业,可委托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发放确认书。基本建设项目确认书由省计委发放;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由省经委发放。发放情况由省计委、经委分别汇总并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备案,全省确认书发放汇总由省计委负责。确认书具体发放办法由省计委、经委、外经贸委会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下发。

(三)项目单位凭确认书等有效材料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1.国内投资项目,凭省计委或省经委出具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

2.外商投资项目,凭省计委或省经委出具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外经贸部门出具的企业批准证书、省工商局颁发的营业执照。

3.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借用国际商业贷款项目、使用出口信贷项目,凭省计委出具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

4.加工贸易单位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凭外经贸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

三、关于结转项目进口设备免税范围及执行

(一)对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技术改造项目,以及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项目单位凭原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借用国际商业贷款、使用出口信贷的投资项目比照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办法执行。

(二)对1996年3月31日以前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在1998年1月1日以后到货的进口设备,项目单位凭原批准的技术改造证明书和进口合同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三)加工贸易进口不作价设备,按现行规定凭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四)各有关单位要切实简化操作环节和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各地要对此项重大免税政策,进行认真的宣传解释工作,扩大影响,增强投资者信心,将我省的利用外资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附件: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发[1997]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和设备,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技术进一步,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在规定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口设备免税的范围

(一)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上款执行,即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对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 除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三)对符合上述规定的项目,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也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四)在上述规定范围之外的进口设备减免税,由国务院决定。

二、进口设备免税的管理

(一)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权限、程序,仍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分别审批。限额以下项目,由国务院授权的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和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审批,但外商投资项目须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审批。审批机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或者《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项目,或者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按统一格式出具确认书。限额以下项目,应按项目投资性质,将确认书随可行性研究报告分别报国家计委或国家经贸委备案。对违反规定审批的单位,要严肃处理。

(二)项目单位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机构出具的确认书,其中外商投资项目还须凭外经贸部门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 加工贸易单位进口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设备, 凭批准的加工贸易合同到其主管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海关根据这些手续并对照不予免税的商品目录进行审核。

(三)海关总署要对准予免税的项目统一编号,建立数据库,加强稽查,严格监管,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核查工作。

(四)各有关单位都要注意简化操作环节,精简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使此项重大免税政策落到实处,收到实效。

三、结转项目进口设备的免税

(一)对1996年3月31日以前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的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从1998年1月1日起, 按原批准的减免税设备范围, 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项目单位凭原批准文件到其主管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二)对1996年4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按国家规定程序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的进口设备,以及1995年1月1日至1997年12月31日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的进口设备, 从1998年 1月1日起,除本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由项目单位凭原批准的文件到其主管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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