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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工程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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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传时间:2002-03-01 08:39: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院知识创新工程试点工作的需求,规范基本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实施中的管理行为,建立投资责任约束机制,缩短建设周期,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有关部委颁布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暂行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实施阶段程序管理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等以及中国科学院的有关规定而制定。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工程实施,是指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从工程设计至竣工验收各阶段。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笄、资金筹措、建设实施、与科研目标结合以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实现,实行全过程负责;经营性建设项目法人还要对项目交付使用后的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保值增值负责。

第五条 项目法人必须遵守当地政府有关的法律、法规、服从当地政府和行业的管理,争取当地政府的支持。项目法人向院负责,定期或不定期汇报工程实施情况、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案,交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六条 新上基建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应及时组建项目法人筹备组,具体负责组织项目的调研、论证、编报可行性研究等筹建工作。

第七条 在申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须同时提出项目建设单位组建方案及主要负责人人选。

第八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后,正式确立项目法人;一般小型科研或生活建设项目以研究所或依托单位为项目法人;研究所或依托单位的法人代表为该项目的法定代表人。国家重点基建项目由院组织项目法人并任命项目的法定代表人。对特别重要的建设项目,院将成立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管委全),由院领导和有关部门参加,并对项目建设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领导小组(管委全)建立例会制度,讨论建设中的重大事宜。

第九条 项目法定代表人或受法定代表人委托的被委托人应熟悉国家有关投资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应全力以赴投入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十条 项目法人可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必要的建设管理机构,该机构对项目法定代表人负责。项目管理机构应按建设部1997年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组建方案报院基建主管部门备案。如需从项目总投资中提取管理机构费用的组建方案,应报院基建主管部门核准。

第三章 计划和财务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的基本 建设计划任务

(一)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循序渐进地开展建设前期工作。

(二)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中确定的总概算和工程招标中确定的工期,按院建设计划要求,合理安排建设项目总进度计划和年度计划。

(三)使计划建设内容与建设资金、材料、设备的实际供应条件相适应。

(四)保证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和附属工程,以及外部配套项目密切衔接,同步竣工。

(五)保证工程质量,控制投资规模,缩短建设周期,提高投资效益。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的计划编制内容及方法

(一)建设项日前期(预备项目)工作计划,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建设单位为建设实施,进行勘探设计,编制设计文件,落实建设条件,而制订的建设前期计划。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向院报送建设项目总进度计划和分年计划安排的建议。

(三)年度计划是实施性计划。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和院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编制,以文字说明和表格形式及时报院主管部门进行平衡。其中:自筹资金指标管理,在上报计划时要附建设银行存款证明;基建贷款计划、由建设单位根据院下达的年度基建贷款计划通知,向建行经办行签定贷款合同,并负责偿还贷款。具体要求按中国科学院科发建字〖1998〗0219号文《中国科学院年度基本建设投资计划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以院下达的年度投资和形象进度计划,安排实施,开展基建活动。

第十四条 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具体要求按财政部财基字〖1998〗4号文《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向院申请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拨款的依据

(一)批准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

(二)院下达建设项目年度基建投资计划和财务计划。

(三)施工合同、订货合同及相关的经济合同。

(四)建设项目工程进度。

具体要求按院基本建设局建字〖1997〗029号文《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基金拨款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基建资金支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年度基建投资计划中规定内容所需的费用。

(二)施工企业确需备料周转资金的,按合同规定拨付不超过年度投资计划25%的备料款。根据周转情况,陆续抵充工程款。

(三)建筑安装工程款,要按照完成多少工程给多少钱的原则拨付。

(四)设备材料款,要按照合同规定坚持钱货两清的原则。

(五)有关其他费用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以上要求按财政部财基字〖1997〗989号文《关于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取消限额管理实行划拨资金的通知》执行。

第十七条 自筹资金来源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自筹资金数额必须落实,投身合理,按计划实施。自筹资金必须存入建设银行,实行专户存储,按规定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期编制和报送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统计报表、月份财务快报和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并接受主管部门、审计部门、统计部门、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及建设银行的检查监督。

第十九条 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可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管理费要在初步设计总概算内单独列项,经批准后,控制使用。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工资附加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已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总概算数额是该项目建设规模的最高限额。在实施中超规模部分不得申报年度投资计划,亦不拨付基建资金。超建设规模的项目,必须向原批准部门申报调整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及总概算。

第四章 工程设计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工程设计是基本建设计划的具体化,也是建设项目实施的开始,为项目施工作主要的技术准备工作。

项目工程设计一般分两个阶段,即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重大项目或技术复杂项目可增加技术设计阶段。

第二十二条 初步设计必须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完成。重大或重要项目要通过招标或设计方案竞赛择优选定设计单位。设计单位资质须符合工程设计阶段。

科研工程的工艺设计是核心,根据工程的特殊性,一般应由科学家为主体,有关工程技术、管理人员参加设计,并须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三条 初步设计一般应包括的内容:

(一)设计依据、设计指导思想和工程特点。

(二)建设总规划、建设规模。

(三)工艺流程、主要设备选型和设备清单。

(四)各单项建筑设计(含土建、水、电、暖、气、通风等)以及说明;

(五)总图管网、道路、绿化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关系;

(六)各项技术经济指标;

(七)总概算。

初步设计及概算由建设单位按国家和院有关规定报审。

第二十四条 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准后,即可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须以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为依据,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设计技术标准和设计合同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审核设计中选用的建筑材料、构件和设备及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六条 根据建设部第29号令要求,对重大建设工程、超高层建筑、以及采用新技术、新结构的工程,与设计单位签订的合同应规定设计单位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第五章 建设准备

第二十七条 为使建设项目能顺利开工建设,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充分落实一切开工条件。

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院基建主管部门要求的时间、内容及时申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财务计划。

第二十九条 向院、分院和当下政府的规划、建设、消防、人防、环保、卫生、市政、园林、交通、税务、质监、统计等各主管部门办理新开工项目报建工作,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项目报建的具体程序,接建设部建建〖1994〗482号文《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和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工程项目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再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三十条 按规定准许由建设单位处行建设管理的项目,必须按照建设部建建〖1997〗123号文《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根据建设部、国家计委建监〖1995〗737号文《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当地政府的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项目,一般应按工程项目等级,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相应资质等级的建设监理单位。

第三十二条 有征地、拆迁任务的建设单位,应根据院、分院和地方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地址,向地方有关部门办理征地手续,并按拆迁安置规定,做好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农作物、树木、坟地等地上地下障碍物的拆迁、赔偿以及居民的安置工作。

根据施工要求,建设单位提供施工临时用水、用电、道路并完成场地平整。

第三十三条 按照设计提出的设备及特殊材料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要求,组织招标订货和采购工作。

第三十四条 备齐工程项目各工种的施工图,并经技术人员审查后,再组织施工、设计、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施工图的技术交底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力求做到图纸上的问题不再出现在施工中。

第三十五条 选择施工单位应严格遵照建设部1992年发布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院科发建字〖1998〗0214号文《中国科学院工程建设施工招标管理暂行规定》和当地建筑市场管理条例,进行招标工作。

第三十六条 施工单位选定后,应根据经济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就工程质量、工期要求、合同价款及支付办法等,在协调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还应明确双方的义务、权利和责任,促使双方认真履行合同。

第六章 工程施工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要做好施工阶段的管理工作,对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应加强协调,切实保障工程施工的顺利完成。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定期召开工程协调会议,解决施工中的难点、重点问题;必要时应参加施工单位调度会,深入掌握施工动态。要参加主要设备以及水、电、热、通风、消防等各系统的调试,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三十九条 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应充分发挥监理单位在施工活动中的监督管理作用,对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进行有效控制。

第四十条 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件的生产厂应具有有效资质证书,产品应有出厂检验合格证明。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在必要时对水泥、钢材、防水材料、砖等主要材料进行必要的进场试验,严格把住进场产品质量关。

第四十一条 设专人负责收集、整理、保管施工过程中的会议纪要、施工洽商、投资计划、统计报表、设备说明书、特殊材料、成品和半成品及构件的验收单、项目报建的批件、施工图、各类合同等文件资料。

第七章 竣工验收

第四十二条 项目竣工验收是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中的一个重要阶段。通过项目竣工验收全面考核、检查项目建设是否符合批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目标和工程质量要求,保证建成项目及时投入使用,发挥投资效益,并防止资产流失。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负责,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模及要求,做到确保工程质量,认真控制建设规模,如期完成工程建设,尽快发挥投资效益;工程完成后,要对照国家有关规定、竣工验收要求和各专业验收要点认真自查自检;积极做好竣工验收准备;真实全面地写出《项目建设总结报告》,作为竣工验收的主要基本材料,对基建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程序、办法,按照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215号文《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和院科发建字〖1997〗0227号文《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各专业验收要点》执行。

第四十五条 项目竣工验收前,按竣工验收基本要求,认真核查,并应完成以下工作: (一)科研工程项目和辅助性公用设施、基础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要求建成,经质监、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核验合格,能满足使用要求;

(二)科学实验装置、仪器设备及其配套设施已同步建成,联动调试合格,并经专家组鉴定达到批准设计的工艺参数和技术指标;

(三)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已按批准设计要求建成,经质监、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核验合格,满足使用;

(四)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安全设施和技术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单项工程验收已分别取得环保、劳动、防疫、消防等政府主管部门签署同意使用的结论性意见;

(五)竣工财务决算已编制完成,债权、债务清理完毕,工完帐清、竣工结算已经建设银行审查签证,按照财政部财基字〖1998〗766号《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工程预(结)算竣工决算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国家审计署、国家计委、建设银行审基发〖1991〗430号文《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现行办法》完成了竣工决算的审查和审计工作。

(六)档案资料按国家、地方和院有关规定收集齐全,分类立卷。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经营性建设项目应按照公司法要求,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建设项目经国家、院或有关单位竣工验收合格,竣工财务决算经批准,并输资产移交手续后,为项目建设设立的机构自行撤销,否则,机构仍应保留直至竣工验收合格。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科学院基本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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